淺談營業秘密 與保護措施 ....2013-05-09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來臨,知識成為企業重要利潤來源,知識之取得、累積、使用及保護愈顯重要。從法律規範保護角度而言,知識可以進一步限縮為「營業秘密」,亦即法律承認營業秘密為具有法律利益之知識,乃法律應為保護之範圍。法律對營業秘密有其定義及保護方式,企業對其侵害其營業秘密之員工或第三人,得主張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以彌補企業之損失。
營業秘密之意義
一、法律定義
依據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二、實務判斷
實務上必須從秘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三個要件分析,受到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為何。具體來說,營業秘密可能包括專利資料、客戶名單、財務資料、軟體原始碼、產品設計原型、產品規格、經銷商資料、行銷計畫、消費者資料庫等等;企業中不同功能部門或事業組織,因其從事業務之類型,取得之營業秘密有所差異,判斷方式亦有不同,員工應了解其經手資訊是否為營業秘密,並有營業秘密保護意識,以避免因輕忽而使企業利益遭受損害。
營業秘密侵害類型
智慧財產權中的營業秘密,一旦失去機密性,企業的價值性便可能喪失。台灣的營業秘密法參照各國相關的立法例,在營業秘密法第十條明文規定了5種侵害的態樣,主要分為2大類:
一、不正當方法取得、使用或洩漏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明文規定,包括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 二)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該款主要是在規範轉得人之行為,行為人首先必須要知悉或是因重大過失而接觸到別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使用或是洩漏之禁止行為。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
本款的情形是取得營業秘密時, 可能是合法的,或是經過調查後仍然不知道該營業秘密是禁止之情況,例如,有人發函告知你說,你所使用的營業秘密是法條所禁止的,而你並未查證,也沒有採取任何行動,這樣的行為就可能被列為重大過失。
二、合法取得後之不正當使用或洩漏行為
(一)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該款合法取得係指買賣、授權、委任、僱傭等法律關係。
(二)依法令有遵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本款針對法令上有特別守密義務之人,包括營業秘密法第九條所規範的公務員、司法機關之人員、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其他相關之人、仲裁人、會計師、醫師、建築師等。
營業秘密保護措施
一.使員工了解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及法律責任
主管應教育員工營業秘密之意義,並告知其相關之法律責任,使員工了解何種知識需要保護,並警惕員工相關法律責任,避免員工因輕忽甚或貪圖利益,而任意將企業之營業秘密洩漏予他人。
二.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所謂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係指員工應盡相當知識經驗之人,所應有之注意義務。實務上保密契約約定,要求當事人應負擔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義務。故若企業已盡該注意義務,而營業秘密由他人竊取,則可主張不可歸責,不負民事契約賠償責任。
三.不要將公司營業秘密洩漏予未經授權得知第三人
營業秘密應僅由相關業務之人得知即可,包括對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員工,如非其權限及業務範圍,則無得知該營業秘密之必要,以避免增加營業秘密洩漏之風險。
四.注意營業秘密提供者是否取得合法授權
企業常會接觸其他業者願意提供研發資訊或市場行銷企劃,身為主管應警覺該資訊是否為有權提供者所合法提供,如該廠商自行所有或經合法授權代理,以避免涉入商業間諜案,而被課予法律責任。
五.不要將前公司之營業秘密用於現任職公司
當員工轉換工作時,不應在新工作使用前公司之營業秘密,此種行為將侵犯前公司之利益,並使現任職公司陷於法律風險中。
六.公司內部應制訂營業秘密保護守則
公司應於內部工作規則、公司相關合約及內部政策制訂保護營業秘密之守則,使將來在法律上主張之營業秘密範圍得以擴張;及於涉入員工個人侵權或刑事紛爭時,公司得以該守則作為證據,主張乃純屬員工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站在企業競爭利益之角度,對於企業主透過競業禁止條款之訂定,追求營業秘密之保障以杜絕員工轉業所可能帶來之傷害,實屬不得不然之作法。若能從另一個角度思考,透過積極性的獎勵措施,例如良好的員工認股權或股票分紅制度,來取待嚴苛的競業禁止條款,似乎更能留住員工的心,創造公司營業秘密確保、員工積極研發的雙贏局面。
本會自辦課程延伸報導
..青創會訊102年第二季刊載(文/葉育瑞)
營業秘密之意義
一、法律定義
依據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二、實務判斷
實務上必須從秘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三個要件分析,受到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為何。具體來說,營業秘密可能包括專利資料、客戶名單、財務資料、軟體原始碼、產品設計原型、產品規格、經銷商資料、行銷計畫、消費者資料庫等等;企業中不同功能部門或事業組織,因其從事業務之類型,取得之營業秘密有所差異,判斷方式亦有不同,員工應了解其經手資訊是否為營業秘密,並有營業秘密保護意識,以避免因輕忽而使企業利益遭受損害。
營業秘密侵害類型
智慧財產權中的營業秘密,一旦失去機密性,企業的價值性便可能喪失。台灣的營業秘密法參照各國相關的立法例,在營業秘密法第十條明文規定了5種侵害的態樣,主要分為2大類:
一、不正當方法取得、使用或洩漏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明文規定,包括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 二)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該款主要是在規範轉得人之行為,行為人首先必須要知悉或是因重大過失而接觸到別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使用或是洩漏之禁止行為。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
本款的情形是取得營業秘密時, 可能是合法的,或是經過調查後仍然不知道該營業秘密是禁止之情況,例如,有人發函告知你說,你所使用的營業秘密是法條所禁止的,而你並未查證,也沒有採取任何行動,這樣的行為就可能被列為重大過失。
二、合法取得後之不正當使用或洩漏行為
(一)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該款合法取得係指買賣、授權、委任、僱傭等法律關係。
(二)依法令有遵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本款針對法令上有特別守密義務之人,包括營業秘密法第九條所規範的公務員、司法機關之人員、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其他相關之人、仲裁人、會計師、醫師、建築師等。
營業秘密保護措施
一.使員工了解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及法律責任
主管應教育員工營業秘密之意義,並告知其相關之法律責任,使員工了解何種知識需要保護,並警惕員工相關法律責任,避免員工因輕忽甚或貪圖利益,而任意將企業之營業秘密洩漏予他人。
二.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所謂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係指員工應盡相當知識經驗之人,所應有之注意義務。實務上保密契約約定,要求當事人應負擔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義務。故若企業已盡該注意義務,而營業秘密由他人竊取,則可主張不可歸責,不負民事契約賠償責任。
三.不要將公司營業秘密洩漏予未經授權得知第三人
營業秘密應僅由相關業務之人得知即可,包括對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員工,如非其權限及業務範圍,則無得知該營業秘密之必要,以避免增加營業秘密洩漏之風險。
四.注意營業秘密提供者是否取得合法授權
企業常會接觸其他業者願意提供研發資訊或市場行銷企劃,身為主管應警覺該資訊是否為有權提供者所合法提供,如該廠商自行所有或經合法授權代理,以避免涉入商業間諜案,而被課予法律責任。
五.不要將前公司之營業秘密用於現任職公司
當員工轉換工作時,不應在新工作使用前公司之營業秘密,此種行為將侵犯前公司之利益,並使現任職公司陷於法律風險中。
六.公司內部應制訂營業秘密保護守則
公司應於內部工作規則、公司相關合約及內部政策制訂保護營業秘密之守則,使將來在法律上主張之營業秘密範圍得以擴張;及於涉入員工個人侵權或刑事紛爭時,公司得以該守則作為證據,主張乃純屬員工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站在企業競爭利益之角度,對於企業主透過競業禁止條款之訂定,追求營業秘密之保障以杜絕員工轉業所可能帶來之傷害,實屬不得不然之作法。若能從另一個角度思考,透過積極性的獎勵措施,例如良好的員工認股權或股票分紅制度,來取待嚴苛的競業禁止條款,似乎更能留住員工的心,創造公司營業秘密確保、員工積極研發的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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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創會訊102年第二季刊載(文/葉育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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