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甲廠商在國外展出新開發的SPA機,讓外國知名乙廠商驚豔,並下訂1000台,同時要求客製化開發量產。甲廠商不疑有他,未簽訂正式的開發量產契約(OEM),只是由乙廠商簽發「模具付款確認書」,並僅電匯模具費用的一半給甲廠商,甲廠商就同意開始進行開發。未料,甲廠商開發產品期間,乙廠商不斷要求甲廠商修改產品,甲廠商雖已虧本,仍然配合乙廠商的不合理修改要求,在配合修改完成後,竟收到乙廠商無預警的終止開發通知,且對甲廠商的付款要求置之不理。甲廠商該如何做,才可以保障自身權益呢?
本案未簽訂合約,兩家廠商國籍又不同,只好先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依「關係最切」之法律;而同法第3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案負擔債務的乙廠商在和甲廠商交易行為的公司所在地是在外國,則乙廠商之所在地法,應該可以算是本案的適用法。
而本案是那個法院有訴訟管轄權呢?和甲廠商實際交易的是乙廠商的外國母公司,雖然乙廠商在台灣設有子公司,但母子公司屬於獨立的法人,母公司的法律行為並不當然及於子公司。所以,在台灣直接告乙廠商,可能會因為沒有管轄權而被駁回。但到國外乙廠商所在地提起訴訟實在所費不貲,讓甲廠商裹足不前。
幸而,經過甲廠商律師鍥而不捨的努力,發現乙廠商在台灣登記多項商標和專利,對外國廠商無理由的隨便終止契約,如有構成詐欺,則可以在台灣先提起刑事告訴,因為詐欺行為地發生在台灣,所以台灣法院對詐欺行為可以有管轄權,並在台灣附帶提起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同時,可以向台灣法院聲請假扣押乙廠商登記有案的商標和專利,以避免其脫產,最後在台求償無門,如此一來,就可以增加乙廠商加速出面解決的籌碼,將甲廠商的損失降到最低。
諮詢服務律師簡介
陳麗雯律師/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OmniService Law Offices)
陳麗雯律師為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及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現任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同時具專利師資格,並擔任民間公證人。過去曾於各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服務累積專業歷練,為客戶提供兩岸經貿、投資、商務、智慧財產權、金融、財務及稅務規劃、工程及帳款催收等方面,專業、專屬及專心的高品質法律服務。
...青創會訊101年第二季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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