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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創誌
電商不能不知的法律常識  ....2018-01-09

隨著科技進展,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造就商業模式的快速轉變,也帶來電子商務快速、開放、參競障礙門檻降低等特性。

對創業者來說,善加利用電子商務反應快速、觸及層面較廣、行銷成本較低等特性,實能將初期創業成本降低,轉化為專注於產品本身,進而帶來較高之成功機會。然電子商務所帶來新的商業模式,均應注意伴隨而來的法律遵行成本,透過契約設計、法規遵從程度檢視、法學教育訓練和培訓計畫等,能有效控管可能產生之危害風險,避免在未能享受到電子商務的好處前,先蒙其害。

以創業初期最簡單採行之網路買賣交易言,除需注意商品內容本身可不可以賣,如藥品及醫療器材販賣限制規定,販賣警棍、電擊器等物品之限制等,於行銷層面需注意公平交易法規範的不實廣告、薦證廣告及惡意行銷等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規範。以國外購買商品回國販售,真品平行輸入為例,除需注意宣傳、避免使用原權利人的商標及著作外,如貿易商在銷售時使消費者誤會係原廠、真品之代理商,除有不實廣告之嫌,該種故意「搭便車行為」,我國公平會亦認為屬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定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應予避免。

再者,網路買賣交易係屬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通訊交易」,消費者原則上享有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解除契約之權利保障。近期有某網購電商似係將消費者得享有較優於法規規定之「15天鑑賞期」作為吸引消費者之特色,然由新聞可知,該等「15天鑑賞期」亦引發部分消費糾紛新聞,試分析如後:

一、猶豫期間內消費者原則上得不附理由解除契約:據新聞報導,消費者於該網購電商「退貨」需得賣家按「同意」後始能為之。然如係於消保法第19條所規範7日猶豫期內,除非係符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範之例外情形,否則該網購電商之行為,實係變相限制消費者解除契約之權利,依消保法第19條第5項規定,該等禁止消費者退貨之限制應屬無效,消費者仍得以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之方式解除契約,且依消保法第19條第4項規定,於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同時,契約即視為解除。

較有疑義者,係網購電商所承諾之15天鑑賞期,於超出消保法規範之部分,其性質如何?得否對消費者加諸前述退貨之限制?筆者認為雖該網購電商之「退款與退貨政策」第1條但書約定「但於『XX商城』成立的訂單,買方得在15天猶豫期間到期前,申請退還購買商品及/或退款。」亦稱該段期間為猶豫期,但於「退款與退貨政策」第4條賣方權利,同時約定網購電商「...將逐案審核賣方的各項答覆,並在考量賣方所述的狀況後,單方全權決定是否通過買方的申請。」之約款,保留審核權限,雖於法定7日猶豫期內,該等約款因屬限制消費者解除契約之條款而無效,然如係於網購電商額外承諾之期間,因非法律強行規定而屬網購電商與消費者間之契約約定,則其保留審核同意解除契約之權限,似未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二、猶豫期間解除契約所生費用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另一疑問是解除契約所產生之費用,應由何人負擔之問題。以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規定,消費者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文義解釋解釋上亦包含解除契約後退回商品之運費;再對照104年新增之消保法第19條之2第1項「消費者依第1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之規定一併觀察,立法者以此推論,解除契約後退回商品之費用,應由企業負擔較符立法原意。

而前開消保法第19條之2第1項之規定,亦留有「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之除書,實務上亦不乏有業者直接將退貨費用自行吸收乙事,作為吸引消費者之手段。如前述之網購電商針對其「商城」標榜的三大保證之一,即係提供「逆物流」之退貨方式,由業者直接吸收相關費用,消費者無庸負擔。

然應注意,如企業以契約條款要求消費者負擔退貨之費用者,因條文規定係「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則企業經營者如果是以定型化契約條款加以約定,則該等內容有可能被認為係符合消保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而屬顯失公平之無效條款。實務上對於退貨之運費,不乏企業經營者係以明文自行吸收之方式吸引消費者,或係如前述網購電商之「退款與退貨政策」就賣方與買方退貨物流成本之規定,於第6條前段約定「買方與賣方將共同協商及議訂由哪一方承擔退貨的物流成本。」該等個別磋商條款似較不易被認為係單方面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綜上,單方面將解除契約之成本全數轉嫁消費者負擔之條款,除適法性可能有疑義外,更重要的是就整體企業經營形象恐非屬加分,提請企業經營者併同注意。

文/品和法律事務所 陳塘偉主持律師
..青創會訊107年第0季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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