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7年臺灣連鎖店年鑑統計資料,2016年我國連鎖加盟總部有2,736家,與2015年2,599家相比,連鎖加盟總部成長140家(成長率5.4%),產業涵蓋便利商店、眼鏡零售、醫療藥妝、西式速食與休閒飲料等等。
仔細探究連鎖加盟總部的公司資料,可以發現絕大多數的加盟總部是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稱的中小企業。換言之,我國連鎖加盟發展蓬勃發展,中小企業扮演功不可沒的角色,未來中小企業亦將是連鎖加盟成長的動能。然而,我國連鎖加盟的爭議至今仍是層出不窮,對開放加盟的中小企業,除了一般人熟知的加盟契約外,還有二件事情非懂不可,才有互利與穩定的發展。
第一件事:不要忘記註冊商標
筆者接觸加盟案件至今,常常碰到加盟總部開放加盟前根本沒有註冊商標,有些加盟總部是不知道要註冊,有些加盟總部則是不想花錢註冊,甚至有些加盟總部認為沒有註冊商標的必要。
這時候筆者會說,加盟的核心競爭力之一,也是為什麼別人要加盟的原因之一,就是加盟總部的商標(品牌)。既然是加盟總部的價值所在,為何不註冊!?更何況成功的連鎖加盟品牌如麥當勞、7-11都會註冊商標,如果想做的和他們一樣成功,為何不註冊!?
再者,加盟總部開放加盟卻沒有註冊商標,會導致其經營暴露在高度法律風險中。因為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因此,加盟總部沒有註冊商標,就無法取得商標權。如果有人先搶註冊,就是他人取得商標權。這個他人可能就是加盟店搶先註冊(雖然加盟總部在一定情況下可依法撤銷或主張善意先使用,那不如先註冊商標)。
其次,如果加盟總部沒有註冊商標卻在加盟契約上寫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可能會有被加盟店告詐欺的訴訟風險。另外還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總部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資訊揭露的問題。
第二件事:想清楚加盟制度
不少人認為加盟就是將商標授權給別人開店,或是傳授經營技術教他人開店,這只說對了一半。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總部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2點對於加盟經營關係的定義,所謂加盟,是指加盟總部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
依上述定義,加盟總部必須知道加盟制度有二項重點:一是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二是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然後建置達到這二項重點的加盟制度。
再來必須想清楚自己採用什麼類型的加盟。目前加盟類型可以分為三大類:自願加盟、委託加盟、特許加盟。關於自願加盟,大致上同前述加盟經營關係的定義,但是加盟總部沒有參與出資,對加盟店沒有所有權,單純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金、權利金、輔導費等對價。
如果加盟總部想要提高對加盟店的管控能力,可以採用委託加盟與特許加盟。委託加盟的最大特色,在於加盟總部將特定門市委任或委託給加盟店經營,並授權加盟店非獨家使用加盟總部之商標、服務標章及商店設備、裝潢、商品、行銷、教育訓練等之經營機密,以達成有效經營加盟總部所委任之特定門市的業務。
加盟店在委託加盟關係中獲取利益,主要是依委託加盟契約之約定,乃加盟店每月交付營收予加盟總部,再由加盟總部依照月營業毛利額計算支付委託經營金。由此可知,加盟店如盡力經營創造營業額,自可獲取較高之委託經營金,而加盟總部亦從中取得因授權經營之利,並提高對加盟店的管控。
那什麼是特許加盟?特許加盟本質上同委託加盟,加盟店取得加盟總部指定門市的受任經營權,乃基於加盟總部為委任人,加盟店為受任人之法律關係。特許加盟與委託加盟不同的地方,主要是加盟店的投資項目、費用負擔與加盟期間有所不同。
結語
中小企業開放加盟,依據上述註冊商標與想清楚加盟制度後,接下來就必須擬定加盟契約與加盟資訊揭露書。由於加盟契約與加盟資訊揭露書涉及加盟相關費用、預期營收、統一行銷、供貨來源及商圈保障等各種事項,加盟總部須將合作細節一一講明並約定於加盟契約中,同時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總部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製作加盟資訊揭露書交給加盟者,才能維持良好的加盟合作關係。
文/拓威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蕭富庭
..青創會訊106年第四季刊載
本會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一段150號12樓[地圖] 電話: (02) 2332-8558 傳真: (02) 2337-5152 12F., No.150, Sec. 1, Heping W. Rd., Zhongzheng District, Taipei City 100, Taiwan (R.O.C.) |